为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,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新期待,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,本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〔2024〕第11号政策要求,积极响应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倡议,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工作。本行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,特制定本操作细则。
一、时间安排
- 对于选择LPR浮动利率的房贷客户,本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对于符合本次利率调整范围的客户统一进行批量利率调整。
- 对于未选择LPR浮动利率的房贷客户,本行将主动短信告知。客户需先联系贷款经办行确认是否可调整。若可调整,客户需在10月20日之前线下至贷款经办行签署补充协议,待变更为LPR浮动利率后进行利率调整。
二、对LPR基础上加点幅度的调整
- 对于上海地区各分支行的LPR浮动利率房贷客户,存量首套住房原加点幅度高于-30bp的,统一调整为-30bp;存量非首套住房位于嘉定区、青浦区、松江区、奉贤区、宝山区、金山区、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加点幅度调整为-25bp,其他区域的加点幅度调整为-5bp。
- 对于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、昆山支行、湘潭县支行的LPR浮动利率房贷客户,原加点幅度高于-30bp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,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-30bp,不区分首套及非首套。
- 对未选择LPR浮动利率的房贷客户且经联系贷款经办行确认可调整,如果原利率水平高于最新5年期以上LPR-30bp的,则先转化为以最新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的计价方式,再根据上述1、2规定调整。
三、调整方式
- 对于选择LPR浮动利率且符合本次利率调整范围的房贷客户,本行主动调整,无需借款人申请。
- 对于未选择LPR浮动利率的房贷客户,本行将主动短信告知客户。客户需先联系贷款经办行确认是否可调整。若可调整,客户需在10月20日之前至经办行签署补充协议,待变更为LPR浮动利率后进行利率调整。
四、调整后第一次月供的计算
- 如批量调整日介于两次还款日之间,分段计息。
五、服务水平
- 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,客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。
- 贷款可纳入本次批量调整,但不同意调整的客户,可于2024年10月20日(含)前,联系贷款经办机构,提出不同意调整的书面申请。
六、非常规房贷业务的处理
- 商业用房(含商住两用房)不纳入本次房贷利率调整范围。
七、个别细节疑问的解释
- 此次调整存量房贷利率不溯及既往。
- 对于逾期房贷、不良房贷,暂不作利率调整。待恢复为正常贷款后,再由客户与银行协商变更利率水平,此前应计利息仍按原合同利率执行。
- 未及时参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借款人(如未及时确认调整方式的固定利率存量房贷借款人),经双方协商一致后,可“随到随调”,不溯及既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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